刘小姐委托一家装潢公司装修,谁知竣工不到半年,客厅里的顶灯居然掉了下来,幸好没砸到人。日前,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装潢公司向原告刘小姐赔偿3000元。 去年10月,刘小姐购买了虹桥地区一套房屋,打算用作婚房,于是签约请一家装潢公司装修,但合同中对安装灯具未作明确规定。施工中,装修工应原告家属要求,在客厅安装了水晶吊灯。今年1月,新房装修完毕交付使用,约定保修期2年。 今年6月的一天,刘小姐正在客厅休息,忽听轰的一声巨响,待她缓过神定睛一看,原来是客厅顶部的水晶灯坠落,砸中茶几上的笔记本电脑。刘小姐马上与装潢公司联系,因双方未协商一致,她将装潢公司告上法庭,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吊灯损失2000元、手提电脑损失8500余元。 法庭上,被告辩称,装修合同中根本没有安装水晶灯项目,该项内容是原告与装修工人私自约定安装,原告为此还支付人工费20元给装修工。对合同约定以外的装修项目,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:原、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中对安装灯具项目虽未作明确约定,但由施工方负责安装灯具系家庭装修中的通行做法,事实上被告施工人员也为原告安装了水晶灯。作为专业施工单位,施工人员安装灯具负有审慎注意义务,以确保安装牢固安全。施工人员违反该义务,导致原告财产受损,被告理应赔偿。 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 |